襄阳刑事案件辩护中常见的刑事犯罪范围
来源:http://www.keweils.com/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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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诉
 公诉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由检察长或检察员按审判管辖范围,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襄阳刑事律师,襄阳专业刑事律师分享关于刑事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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