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发布
来源:http://www.kewei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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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35555元进行计算。结合湖北省统计局之前发布的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

襄阳交通事故律师关于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发布 | 附:最新标准+关联规定


湖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6706元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6306元3、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2885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4473元5、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71110元6、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0年度

 农、林、牧、渔业

38940

 采矿业

61322

 制造业

5687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8837

 建筑业

61591

 批发和零售业

5161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421

 住宿和餐饮业

4101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1229

 金融业

124276

 房地产业

5929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34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530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43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506

 教育

8804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447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72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8039

 

说明: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2021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670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22885元/年进行计算

湖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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