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婚姻法律咨询分享婚内财产协议不能约定的事项
来源:http://www.keweils.com/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分享:

返回列表

襄阳婚姻法律咨询分享婚内财产协议不能约定的事项:婚内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襄阳离婚诉讼,襄阳离婚官司专业代理人接触了很多的当事人,今天就一些细节做一些分享。

婚内财产协议不能约定的事项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返回列表

热门搜索:襄阳律师,襄阳律师咨询,襄阳法律咨询

联系人:柯威 电话:18771566755

网址: www.keweils.com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环球金融城5栋9层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4996号-1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

从事法律咨询、律师咨询、诉讼代理服务,提供公司法律顾问,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咨询,行政法律,金融法律律师,民商事法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离婚律师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